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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员领导干部践行“三严三实”三十条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15-10-08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按照“三严三实”修身做人、律己用权、干事创业,团结带领全省人民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努力奋斗,经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讨论,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行为规范,全省党员领导干部共同遵守。

      一、严以修身
      第一条  必须加强党性修养,在大是大非和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态度鲜明,严禁质疑或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严禁有影响中央权威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错误言行。
      第二条  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禁传播质疑或否定马克思主义和党的领导的言论,不准参加宗教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条  必须牢记为民宗旨、践行群众路线,从群众角度出发想问题办事情,不得漠视群众合理诉求,严禁冷硬粗暴对待群众、侵害群众利益。
      第四条  必须加强道德修养,提升道德境界,不得为官不正、品行不端,不得发生不注意公众形象、不讲规矩诚信、不尽抚养赡养责任等有悖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行为,不得放松家庭教育和家风建设。
      第五条  必须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不准参加有赌博性质的娱乐活动,不准出入私人会所,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二、严以用权
      第六条  必须用权为民,严禁巧立名目、与民争利,不准在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决策中无视群众意见,在推进工作中简单粗暴、强迫命令。
     第七条  必须按法律、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不准在选人用人、资金使用、重大项目等方面搞个人说了算,不得以领导圈阅代替集体研究、以个人意见代替政策规定,严禁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甚至干预司法。
      第八条  必须秉公用权,任何时候都不以权谋私,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及违规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严禁插手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物资采购等,严禁在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等过程中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第九条  必须做到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得违反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差旅、医疗、工作人员配备等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不得在亲属入学、就业、晋升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条  必须正确行使选人用人权,坚持“20字”好干部标准,不准违反规定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严禁跑风漏气、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等不正之风。
      三、严以律己
     第十一条  必须严守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传播甚至制造政治谣言,转发丑化党和政府的视频、图片、“灰段子”、顺口溜。
     第十二条  必须严格遵循组织程序,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不准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不准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不按规定请假、报备。
      第十三条  必须服从组织决定,积极完成党的任务,严禁对抗组织、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准在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和个人进退留转等方面跟组织讨价还价。
     第十四条  必须自觉维护党的团结,保持健康同志关系,不得搞团团伙伙、小圈子,不得组织或参加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同事会互通款曲,不得抵制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提批评意见的同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必须严守廉政准则,慎独慎微、勤于自省,不得为官不廉,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旅游等,不准参与由公款支付的打高尔夫球、健身美容等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搞“勾肩搭背”的政商关系。
      四、谋事要实
      第十六条  必须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尊重客观规律、科学精神和群众意愿,不得为官乱为,不准脱离实际盲目决策,不准为片面追求数量、规模和速度违背科学发展铺摊子、上项目。
     第十七条  必须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不得随意更改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发展计划和政策规定等,不得对遗留问题“新官不理旧事”。
      第十八条  必须坚持打基础利长远,树立“功成不必在我”理念,不准只顾眼前不顾将来、只重显绩不重潜绩,搞牺牲环境、过度举债等短期行为。
      第十九条  必须坚决服从和维护大局,不得在制定政策和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时,不顾全局片面追求地方和部门利益,不准以地方和部门工作为借口消极应付,甚至拒不配合做好中心工作。
      第二十条  必须解放思想、锐意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停滞不前,不得简单照抄照搬、照本宣科,不得在深化改革中怕事畏难、行动迟缓、推进不力。
  五、创业要实
     第二十一条  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不准搞虚假政绩、数字掺水、报喜不报忧,不得好大喜功、盲目攀比、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
      第二十二条  必须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不得浅尝辄止、半途而废,不得简单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用写总结、报数据代替实际工作,用抓一两个“盆景”代替面上工作推进。
      第二十三条  必须履职尽责,奋发有为,不得为官不为,不得庸懒散、怕吃苦、混日子,不得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或门好进、脸好看、事不办。
      第二十四条  必须敢于担当,勇于攻坚克难,不得见到矛盾推、遇到问题躲、碰到难事拖,不得在重大任务、突发事件面前畏首畏尾、敷衍塞责。
      第二十五条  必须艰苦奋斗、转变作风,不得贪图享乐,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公款公物及公共资源,不得作风虚浮,调研工作走过场、谋划工作搞形式、布置工作大呼隆、检查工作一阵风。
      六、做人要实
      第二十六条  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不得搞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不准在执行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不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二十七条  必须对组织忠诚老实,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重要事项,不得瞒报房产、婚姻、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不准在年龄、工龄、党龄和学历、工作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八条  必须对人民忠诚老实,保持公仆本色,不得居高临下摆“官架子”、脱离群众,不得用大话、假话欺骗糊弄群众,不得台上一套台下一套、说一套做一套。
     第二十九条  必须对同志坦诚相待,相互支持,不得只顾自己不顾他人,不得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不得对同志身上的缺点错误不提醒不指出,不得无事生非、搬弄是非,甚至匿名诬告、造谣中伤。
     第三十条  必须襟怀坦白、公道正派,驰而不息抓“四风”问题整改,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不得处事不公、拿原则做交易,不得投机钻营,一门心思找门路、“架天线”、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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